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汛期已至,暑期将到。为切实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遏制水上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思想认识
近年来,随着水上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水上交通和涉水娱乐活动不断增多,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一是今年入汛以来,气候多变、恶劣天气时有发生,给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二是暑期将至,水上交通、游乐活动进入高峰期,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三是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游船翻沉事件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2012〕252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机制,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水上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准备、周密部署。各级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管(园林)、旅游、气象、安全监管、教育、体育、农业(渔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天气和汛情、水情变化情况,利用各种手段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提供保障。
三、切实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措施,立即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包括对水域安全、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救生消防设备配备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一律先停业再整治,决不允许船舶、设施带病运行;对无证经营、无证驾驶、非客船载客、违规冒险航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打击、严肃处理。同时,要明确隐患整改的具体标准和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跟踪管理,做到检查、整改、复查、销号的闭环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督办,发现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的,要立行立改并严格追责;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要从严处罚。
四、切实强化水上交通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航行安全预警工作,及时部署突发强对流等恶劣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要督促、指导水上游艇经营人、旅游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提高险情自救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五、切实强化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以“围绕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为主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灵活运用网站、微信等各种方式,向广大水上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水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广大旅客的安全自保意识,做到自觉不乘安全技术状况差的船舶、设施。要利用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普及安全知识,不断强化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要通过宣传,树立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为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苗头,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